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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結婚本美好,可別因此被稅制懲罰了。(圖/達志示意圖)
記者徐珍翔/台北報導
以往被戲稱為「婚姻懲罰稅」的夫妻非薪資所得須合併計稅已於去(2015)年取消,但國稅局指出,部分民眾似乎誤解成夫妻可分開申報,因此面臨補稅加罰窘境,並再次強調,除滿足分居條件的夫妻外,其餘夫妻所得雖可分開計算,但最終仍必須合併申報。
英文閱讀文章下載過去,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以「戶」為單位,且採用累進稅英檢初級題庫率制度,因此,男女一旦成為夫妻,雙方各類所得就必須合併計稅、合併申報,使得原本適用較低稅率的兩人,婚後由於「總所得」增加,稅率也跟著被拉高,形同懲罰婚姻制度。
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指出,《所得稅法》此規定違反《憲法》的平等原則,於是財政部放寬規定。如今,夫妻各類所得皆可分開計算稅額,也就是說,夫妻之間的薪資、非薪資(股利、租金、執行業務等收入)所得,都可以分開計稅,不過,最終仍得合併申報。
修法後,夫妻共有3種計算稅額方式,包括「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算」、「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」及「夫或妻的非薪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」,看似複雜,但會計師分析,其實民眾只要掌握「主要所得分開計稅」原則,就能達到節稅目的。
安永(EY)會計師林志翔舉例,一對夫妻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子女,夫去年薪資所得高達新台幣200萬元,非屬薪資的各類所得淨額為72萬元,而妻的薪資所得為60萬元,不含薪資所得的各類所得淨額為15萬元,減去免稅額、各種扣除額後,綜合所得淨額為229.6萬元。
此時,如果採「夫妻所得全部合併計算」申報,將適用20%稅率,夫妻共須繳納綜所稅32.92萬元;不過,若能將家中主要所得──夫的薪資所得200萬元分開計稅,合併申報後,夫妻應納稅總額將一口氣降至28.285萬元,等於直接省去4.6萬元的綜所稅,效益相當顯著。
不過,國稅局也提醒,夫妻若選擇分開計稅,合併申報時必須先選定其中一人為「納稅義務人」,凡是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,或者是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得特別扣除項目,全都由納稅義務人扣減;分開計稅的配偶只可減除本身免稅額,以及具個人專屬性的財產交易損失、薪資所得、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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